伍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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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0221刑初68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汉族,大学文化,住芜湖市湾沚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乐传民,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等;证人许某的证言;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伍某某系初犯,能认罪悔罪,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故对公诉机关的缓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伍某某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也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吴之国
书记员毕文文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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