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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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14刑初224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还具有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缴纳罚金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郝星男
书记员张翠萍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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