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扎某某犯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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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3001刑初37号

公诉机关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扎某某,男,住甘肃省合作市。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6年10月16日合作市公安局实施临时布控,2021年3月20日主动投案,同年3月22日被合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且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扰乱了交通管理秩序,侵犯了公共安全,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扎某某的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扎某某当庭予以否认,该《认罪认罚具结书》违背自愿签署原则,本院依法予以撤销,对本案不适用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某在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情况下,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拒不到案,不符合自首的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星
书记员索南木卓玛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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