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格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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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2021)豫1421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创格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317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LDH2C。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有继续向申执行人创格某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谢俊生
审判员王东华
审判员杜峰
书记员董言闯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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