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兴与被执行人石某鹏、覃某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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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0)黔0525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兴,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
被执行人:石某鹏,男,1983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
被执行人:覃某林,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石某鹏、覃某林除了已被冻结的较小额度银行存款和已被查封处置的房产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予以认可,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华
审判员邓菲
审判员何祥猛
书记员田鹏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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