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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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不服因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关于《仓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的(201)深铁中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法院撤销深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深铁中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 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深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深铁中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仓储服务协议》并未明确约定为深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深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深铁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无论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中,约定地均为原告和被告住所地深圳市,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法院均有管辖权,深圳铁路运输法院据此拥有本案管辖权的说法是错误的。深圳铁路运输法院严重脱离了协议本身,从宏观角度认定自身管辖权,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根据真实的《仓储服务协议》(2011年4月16日)约定的管辖条款中,无任何文字指向深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因此该约定所指法院只能是普通法院,而非属于专门法院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二、该案与运输无任何关系,铁路运输法院无管辖权。

深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深铁中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的相关条约认定被上诉人为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被上诉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观点是,深圳铁路运输法院忽视了其管辖权的大前提是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民事案件,本案与铁路运输无任何关系,只是普通的仓储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畴。

综上所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脱离事实本身,忽略其管辖权大前提,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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