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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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于2011年3月份入职南沙某公司,约定工资2800/月。用人单位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但直到,南沙某公司一直也没有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被拒绝。后来委托雷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裁决南沙某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19600元,2、裁决南沙某公司支付加班费5380元。经劳动仲裁委的审理后,裁定南沙某公司支付额外一倍工资和加班费,共24980元。

 

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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