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物业管理 不得成为拒缴物业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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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业主不应以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为由拒缴物业费。

【案情简介】

业主以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为由拒缴物业费。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业主李XX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946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李XX与某物业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业主契约,约定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等事宜进行管理,李XX每月缴纳179元管理费。 2004年12月至2006年9月,李XX以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缺陷为由,拒缴物业费。据李XX称,住宅小区内存在停车场占用消防通道、搭盖违章建筑、道路损坏、车辆乱停放等问题。2006年10月物业公司将李XX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

【法院判决】    

XX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业主契约,业主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业主主张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管理不善等违约行为,不能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维权”,可以通过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处理,或以法律途径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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