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物业公司拒让权 成功维权业委会法庭获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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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业主委员会诉物业管理公司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一案获得成功。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XX小区自200X年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商公司委托XX物业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且向该物业公司移交了小区的资料、图纸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XX物业与之签订了为期二年多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管理期限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1日止;合同终止时,物业公司必须向业委会移交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及全部管理用房。2005年9月,该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正式启动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招投标工作,XX物业落聘,Y物业公司中标。业委会通知XX物业向Y物业办理移交手续,并要求在2005年12月31日24点以前,XX物业撤离该小区。之后,XX物业不仅没有撤出小区,还拒绝移交相关的物业管理资料,小区物业管理出现纠纷扯皮现象,讼争频频发生。  

业委会诉称,XX物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理应履行法定职责,移交相关房屋的文件和资料。而XX物业则辩称,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部分业主代表擅自以业主大会的名义起诉是不合法的。此外,终止合同的通知未满足提前三个月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被告至今仍在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旦失去资料,将给物业管理服务带来极大的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房地产公司述称,作为开发商,相关的物业资料没有向原告移交的义务,只有向物业公司移交的义务,因此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经多名业主代表中近20名业主代表或业主讨论通过,提起移交有关的物业管理资料之诉,涉及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移交有关的物业管理资料,要求第三人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理由正当,符合《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据此作出被告XX物业应当向原告业委会提供相关房屋及设备交接验收资料、水电煤工程图纸、建设施工工程图纸等资料的复印件以及小区物业服务收支帐册的复印件和业主入户的资料复印件;第三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业委会提供相关的物业查验报告,相关房屋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以及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和物业质量保修文件的判决。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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