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小姐携款逃 房产公司双倍返定金

导语:原告有理由相信售楼小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话,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在某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处王某、张某与其工作人员陈某签订了《预购房协议》,并依规定分...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