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豪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范会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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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3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豪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钟智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明、董卓焰,均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会美,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启周,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书,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梦思,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江荣,北京市天平(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就与豪星公司的劳动争议曾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为:一、确认豪星公司与李宗灵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蓝翔公司与李宗灵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豪星公司、蓝翔公司分别支付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8日医疗费40000元;三、豪星公司、蓝翔公司分别支付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丧葬补助费30000元;四、豪星公司、蓝翔公司分别支付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一次性抚恤金60000元;五、广州市第四十一中学(以下简称四十一中学)对豪星公司应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穗海劳人仲案字[2019]1281、12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李宗灵与豪星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豪星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8日期间医疗费22002.88元;三、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豪星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丧葬补助费24654元、一次性抚恤金49308元;四、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分别是李宗灵配偶和子女。李宗灵于2019年1月28日因“枕骨大孔疝”死亡。双方当事人对李宗灵生前是豪星公司的员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一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仲裁委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医疗费问题。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协助核查李宗灵医疗费用的复函》载明李宗灵在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8日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33838.10元,属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予支付的金额为22002.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论李宗灵系否同意参加社会保险,亦不论李宗灵与豪星公司系否就以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宜协商一致,豪星公司未依法为李宗灵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于法相悖。其向李宗灵支付社保补贴的行为亦不能成为免除其承担因未参加社会保险,导致李宗灵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责任之合法事由。综上,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豪星公司应支付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8日期间医疗费22002.88元。
关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问题。鉴于豪星公司未依法为李宗灵参加社会保险,故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无法向社会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该责任应由豪星公司承担。因此,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豪星公司应支付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丧葬补助费24654元(8218元×3个月)、支付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一次性抚恤金49308元(8218元×6个月)。

事实和理由:一、李宗灵要求以补贴的方式代替参加社保并从中获益,将其不愿意参加社保产生的后果归于豪星公司有违公平原则。由于李宗灵认为自己年近60岁,在退休时由于购买年限不足也无法领取养老金,故其认为没有参加社保的必要,提出由豪星公司每月支付社保补贴。故双方协定从2018年1月起每月向李宗灵支付社保补贴450元,共5400元。李宗灵自愿处分自身权利,应当知道相应后果。现在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要求豪星公司在社保待遇范围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二、李宗灵同时为广州市蓝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翔公司)提供劳动且是在蓝翔公司工作聚餐中喝酒后服药导致发病死亡,蓝翔公司及其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李宗灵同时与蓝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蓝翔公司承包经营广州市第四十一中学足球场,李宗灵被蓝翔公司招聘为球场管理人员。且蓝翔公司确认李宗灵需要与其他员工协同完成球场的管理事宜。虽然蓝翔公司否认对李宗灵的工作进行管理考勤,但综合李宗灵的工作岗位、职责及劳动报酬,李宗灵要按照蓝翔公司的工作流程、质量要求,与其他员工共同完成其负责的工作,可见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质。虽然李宗灵前期工资1500元、后调整为2000元没有达到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否认蓝翔公司与李宗灵存在劳动关系。三、现代医学证明,酒后服药是高危行为。根据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的诊断,李宗灵的死亡主要原因是颅内出血并破入脑室形成严重脑出血。李宗灵发病倒卧在洗澡间时,身旁有呕吐物和棕色瓶子,应系酒后服药后引发风险。因此其本人对发病死亡负有过错责任。
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答辩称,不同意豪星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豪星公司主张李宗灵的死亡是其喝酒后吃药所致,这仅是豪星公司的猜测,没有事实依据。李宗灵没有要求以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保,工资条中的社保补贴实际是工资,只是列在社保项目中,即使属于社保补贴,但数额为450元,该数额比豪星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保金额少,不存在李宗灵从中获利的事实。
2019年12月2日,豪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豪星公司无需支付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医疗费22002.88元、丧葬补助费24654元、一次性抚恤金4930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豪星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宗灵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给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二是蓝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关于豪星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宗灵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给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的问题。首先,《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补缴应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补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而免除。本案中,豪星公司虽主张其与李宗灵口头约定不缴纳社保,将社保补贴发放在每月的工资中,但该社保补贴亦不能抵消其履行代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均由豪星公司承担。李宗灵非因工死亡产生的医疗费经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准,应由社会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为22002.88元。由于豪星公司未依法为李宗灵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李宗灵的亲属垫付了该部分费用,豪星公司依法应返还该部分费用给李宗灵的亲属。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之规定,豪星公司还应依法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给李宗灵的亲属。
对于豪星公司主张李宗灵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该保险已给付了李宗灵亲属医疗费,应当予以相应扣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由于豪星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豪星公司主张无需向范会美、李启周、李文书、李梦思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蓝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责任的问题。根据穗海劳人仲案字[2019]1281、1282号仲裁裁决书可知,仲裁裁决未确认蓝翔公司与李宗灵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豪星公司也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李宗灵是为蓝翔公司工作期间死亡。故其要求蓝翔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豪星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豪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冬梅
审判员陈瑞晖
审判员刘庆国
书记员赵洋洋
谢兵

2020-07-30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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