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黄志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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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4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石中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泽洪,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权飞,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坚,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容,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2日,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交易中心)发出《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石南路40号场地出租项目交易公告》,称资产交易中心受诜村合作经济社委托,定于2019年9月27日上午10:00对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石南路40号场地出租项目组织竞投。交易保证金为50万元,所有到账的交易保证金将在竞投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处理。非竞得人的保证金将原路退回相应竞投人。其他事项详见《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文件》,附件6、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文件。该公告还公示了其他内容。
黄志坚知晓该情况后,有意参加上述场地的竞投,于2019年9月23日依照该公告交付了保证金并取得资产交易中心出具的《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竞投资格确认书》,确认黄志坚缴纳了保证金50万元并具备相应项目的竞投资格。
2019年9月23日,黄志坚填写《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竞投报名表(个人)》,其签名确认本人清晰了解交易竞投规定、规则和交易项目情况,自愿报名参与竞投,保证本报名表填写内容正确无误,已按要求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竞投管理规定、规则,愿意承担因本人违反竞投规则或违反合同条款造成没收该项交易保证金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23日,黄志坚在《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竞投承诺书》上签字确认,该承诺书载明:2.我方已收悉并详读该项目的《番禺区大石镇(街)项目交易公告》、《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文件》和《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竞投报名表》的全面内容,对全部文件的内容无异议。4.我方已详细阅读该项目的《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文件》中关于交易保证金的所有条款,我方愿意遵守约定。
上述文件中提到的《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文件》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内容为:竞投人或竞得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名时本人所交的交易保证金按以下情形处理:1.未按照《交易文件》要求准时参加竞投报到或参加竞投,而被取消竞投资格的,全额不予返还。黄志坚称并未收到该份交易文件,且其主张该条款依法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另查明:该项目竞投当日,黄志坚称其因记错竞投时间并未到场,诜村合作经济社取消其当场竞投资格,该项目的竞投已经顺利完成。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0日,诜村合作经济社根据交易规则对竞投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黄志坚向诜村合作经济社提出返还竞投保证金,诜村合作经济社称依据《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文件》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黄志坚并未准时参加竞投报到或参加竞投,保证金全额不予返还。遂致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黄志坚、诜村合作经济社双方对于缴纳保证金以及黄志坚并未按期参加竞投被取消竞投资格的事实并无争议,争议焦点为诜村合作经济社是否可依据《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文件》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的内容拒绝退还黄志坚保证金。
黄志坚称并未收到《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文件》,但《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石南路40号场地出租项目交易公告》已经明确《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文件》为附件之一,其他内容详见该文件,且黄志坚签字确认的《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竞投承诺书》也明确说明其已经收悉并知晓该文件,故对于黄志坚的该项说法,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黄志坚提出的《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文件》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黄志坚签字确认其收悉并知晓《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文件》,诜村合作经济社已经履行了提示的义务,该条款也并无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黄志坚主张的该条款无效,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黄志坚在庭审时主张该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诜村合作经济社收取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竞投顺利完成以及竞得者顺利履行合同,若无特殊情况,竞投完成后,非竞得者的交易保证金应予返还。本案中,诜村合作经济社并未说明黄志坚不到场竞标给诜村合作经济社造成了哪些损失。事实上黄志坚不到场竞标并未对诜村合作经济社的竞标造成妨碍,该竞标已经顺利完成,仅以不到场竞标就没收竞标人的大额保证金有违公平原则。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黄志坚可申请撤销该条款。虽黄志坚并未在本案中申请撤销该条款,为避免诉累,且并不影响黄志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黄志坚要求诜村合作经济社退回保证金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保证金未能及时退回,双方均有过错,诜村合作经济社并未在本案中说明该条款的公平性;黄志坚作为竞投者,没有仔细阅读竞投文件,尤其是关于保证金的退回规则,非因客观原因未到场参加竞投,导致黄志坚适用了交易文件中不予退回保证金的条款,故黄志坚要求诜村合作经济社支付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涉案交易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大额资产交易文件》虽规定未按要求准时参加竞投报到或参加竞投而被取消竞投资格的,交易保证金全额不予返还。该条款在没有规定未准时参加竞投的行为造成招投标任何不利影响或给权属人带来任何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单凭该客观事实的出现即要求竞投人承担高额的违约赔偿,明显属于加重竞投人责任。此外,涉案招投标活动并未因黄志坚的行为受到影响,也未就此造成诜村合作经济社任何经济损失。因此,一审判决诜村合作经济社退还交易保证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诜村合作经济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8元,由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中,各方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审判长易超前
审判员国平平
审判员汤瑞
书记员王祥瑞
何冠莲

2020-07-30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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