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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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287.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于2002年1月20日入职上诉人处工作,任职行政部前台文员,2006年起担任行政人事助理的职务,由于上诉人于2007年6月查证被上诉人存在多处严重失职行为,给上诉人的经济、声誉以及管理等方面都造成了重大损失。在上诉人多次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从上诉人的利益出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亦无任何异议,并如数结算了被上诉人的工资,被上诉人于2007年6月20日离职。被上诉人在职期间的主要失职行为表现在以下几点:

1、在2007年1月15日由被上诉人负责起草的上诉人面的租赁约中,由于被上诉人的工作失误(实际建筑面积少算了56平方米),造成上诉人的损失达63168元。

2、没有及时办理上诉人地址变更手续,导致上诉人在2007年6月27日被天河区工商局检查时,发现搬迁而没有办理地址变更,从而令上诉人受到不予年检的处罚。

3、管理上诉人工程技术专用章失职,被人滥用,于2007年2月私自盖章,收取客户初装费,造成上诉人被投诉,致使公司经济和声誉受损。

4、根据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被上诉人应负责完善员工档案。协助上诉人与员工签订、续签劳动合同,但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大部分员工至今仍没有续签合同,导致部分员工突然辞职时,上诉人无法及时作出应对措施,给上诉人造成较大的损失。

5、被上诉人没有协助公司重新申办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有效期为2005年4月29日至2007年4月第三期弱电工程招标中丧失资格。

为证明以上事实,上诉人在一审时向法院提供《劳动合同》、《服务自愿书》、《申请调薪/晋升的申请表》、《行政部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细则》、《支付证明单》、《请(领)款单》、《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科学城》、《开户许可证》、《搬运费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网页打印件》、《屋事件经过》、《收据》、《岭南新世界(一)》、《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谢少峰离职交接表》、《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员工登记表》予以证明。正是基于被上诉人的以上多次严重失职行为,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从公司的利益出发,上诉人才被迫依据被上诉人在其签署的《服务自愿书》中的承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与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且对上诉人的经济、声誉以及管理等方面都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且对上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基于被上诉人的以上失职行为而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对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2008年   月    日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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