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的一审阶段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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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被告: 

原告

因不服东劳仲凤岗分庭案字[2]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给予受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8358元(1289元/月×11个月×2);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8358元的百分之五十的额外赔偿金14179元(28358元×50%);

以上三项请求合计:42537元。

3、本案仲裁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97年5月3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在成型部任作业员职位,工号为。被告于年1月31日声称原告因工作纠纷与,在车间内打架,给予记大过,并以此将原告辞退。

原告认为自己并没有与任何人因工作原因在车间内打架,被告辞退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告就此事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经过审理,该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东劳仲凤岗分庭案字号裁决。现原告不服该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上述合理合法的请求。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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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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