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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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潘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本案提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xxx不构成受贿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收受xx万元的证据不足,不足采信,受贿事实不清,不能认定
  本案,公诉机关为支持起诉,在事实方面,组织了包括被告人供述、同案犯王某供述、证人证言的证据体系。然而,根据庭审质证以及查明的事实,控方的这一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瑕疵,根本不符合刑事证据“三性”的基本要求。集中体现在:
  1、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
  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供述的《讯问笔录》、同案犯王某供述的《讯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均没有侦查人员签字,笔录缺乏必要程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公诉机关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以证明被告收取他人贿赂的供述笔录仅有一份,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这里所说的是“供述”而不是“供述与辩解”。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辩解,应当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但遗憾的是,直到开庭前,辩护人始终没有看到相关证据。被告的供述是在被侦查机关羁押后的第二天所述,当时被告突然面临失去自由的环境,精神极度恐惧,在侦查机关的教育、引导甚至可能是精神威胁的情形下做出的供述其真实性令人怀疑。为此,辩护人认为仅有被告一次供述的证据不足采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事实不清。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受贿xxx万元,该指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贿犯罪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依据《刑法》第385条规定,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本案事实和案情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要件,不构成受贿罪。
  三、被告具有立功行为和自首情节,又是初犯
  被告在纪委、检察机关调查时、揭发了王某犯罪的线索,积极配合纪委和检察机关的调查、侦查工作,积极退还涉案款,避免被告单位、国家遭受更大损失,被告有立功行为。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被告在纪委、检察机关调查时,被告人积极配合检察院的调查,将自己所知全部事实予以说明陈述。
  被告自参加工作以来,将一腔热情扑在事业上,在党和单位的教育培养下,被告从一名普通职工成长为正处级干部。作为女性,被告付出了比常人多百倍的勤奋和精力。被告在工作的几十年里,矜矜业业,吃苦耐劳,为XX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的一贯表现及在工作中的贡献等量刑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且被告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行为,能主动退交相关款项,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
  此致
xxx法院
xxx
201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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