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炫耀与小三的合影,被妻作证据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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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负心丈夫抛家与他人共同生活,还变本加厉用和小三的“全家福”作为炫耀的“资本”,未料妻子将其作为证据呈堂证供,离婚时的过错方会承担哪些责任?
【案例描述】
男子赵某拿着自己与情妇李某及所生小孩的“全家福”照片,向妻子张某炫耀,却被气愤的妻子以此照片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赵某与妻子张某于1979年登记结婚。1980年生育一子小赵。2002年,赵某与其父母的保姆李某发生婚外情,之后便开始夜不归宿。2008年9月,赵某与李某生育一女。被张某发现后,赵某与张某及儿子小赵签订了家庭协议,约定赵某和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楼房赠与儿子小赵。
2009年4月,赵某与李某开始在外租房同居,赵某隔三岔五便拿着与李某及女儿得“全家福”照片向妻子张某炫耀,不想却被张某悄悄藏起来,作为起诉离婚的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向法庭提供了赵某与李某及其女儿的合影作为丈夫婚外情的证据。面对法庭的询问,赵某否认与李某发生婚外情并生育女儿的事实,并称与李某的合影是感念李某照顾自己父母的恩情,并不能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赵某与张某的儿子小赵在审理过程中说,在父亲外出租房居住后,其曾与父亲赵某彻夜长谈,赵某曾承认与李某发生了婚外情,并且生育了一个女儿。在质证的过程中,理屈词穷的赵某趁原告不注意,将原告提交的照片撕毁。法庭对赵某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并要求赵某具结悔过。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分析】
本案中的丈夫赵某与保姆李某是否构成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本案中赵某不顾妻子的感受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构成重婚罪,李某如明知赵某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亦同样构成重婚罪。
如果本案判决离婚,赵某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赵某为离婚中的过错方,会面临着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赔偿,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不同,离婚损害赔偿遵循全部赔偿原则,也就是说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而且对确定的间接损失也要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做评估,同时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来确定赔偿金的数额,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精神损害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应由医学专家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违法造成损害成正比。
三、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过错方对家庭、子女所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经济状况,承担损害赔偿的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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