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人同居诉求离婚,妻子以婚外情为由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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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导语:丈夫外遇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有错在先的丈夫先提起离婚,其妻也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例】  
2007年5月初,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与妻子沈某离婚,并判定自己为孩子的抚养权人。沈某在答辩中同意离婚,但认为离婚过错方在原告,根据规定原告应支付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沈某于2001年7月份登记结婚,2003年1月份生一男孩,常年随其祖父祖母生活。自2006年9月开始,杨某与一湖北女子开始同居,原、被告为此产生矛盾。被告沈某于2007年2月份开始出现夜寐不安、心烦、记忆力差等症状,多次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1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长期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被告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应赔偿被告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原、被告之子常年随祖父母生活,不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有利,因此以其随原告生活为宜。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并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玻璃并作出判决,同时判决原告杨某赔偿被告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医疗费损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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