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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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民政部 司法部
【发文字号】民[1988]民字14号
【发文时间】1988-04-16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司法部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司法局:
经征得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同意,现就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情况比较复杂。发生这类婚姻纠纷,当事人要求人民政府解决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下列精神酌情调解解决或依法处理。
一、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且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二、双方分离后,留在大陆的一方依据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双方分离后,去台一方依照台湾有关法律与留在大陆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四、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已离异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五、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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