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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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批复

(2021)冀0930行初1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站波,系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彤,系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建设大街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300010294460。
法定代表人付学强,系该单位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杨洪伟,系该单位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彬,系该单位政策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李知,系该单位政策法规股副股长。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原告杨某某发现承包地上有被破坏和占用的行为,于2019年11月29日向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对非法破坏土地、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020年9月22日,被告出具内容为“杨某某:我单位现已登记你举报的违法举报线索及申请书、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土地承包证复印件;3、土地被破坏之前的照片4张;4、土地现状照片1张),对该违法举报线索我单位将进一步核实,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线索判定结果”的告知通知,2020年10月9日,被告作出违法线索判定结果告知书,告知原告需要进一步核查处理并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原告,2021年1月4日,被告作出情况说明,告知原告杨某某承包地全部在河北传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地范围,2021年3月4日被告向孟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情况说明并重新调查处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关于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可诉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包括行政行为,也包括不作为。本案中原告杨某某提供了其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并要求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占地进行查处,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书面答复该宗涉案土地在河北传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地范围内,并未对该宗涉案土地现在的占有人河北传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手续予以答复,其行政行为显然不当。关于行政执法权下放问题,行政执法权下放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行政执法权下放后的各行政机关职责衔接问题,现在还无统一标准,故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主体不适格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书面答复》。
二、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河北传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涉案土地的占地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告知原告杨某某。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兴明
人民陪审员秦卫忠
人民陪审员张嫚
书记员张学静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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