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王某1、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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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吉0191民初693号

原告:王某,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柱,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兰永存。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丽红
书记员张艺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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