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梅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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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皖1102民初1148号

原告: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担子街道瑶海农机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5782543XF。
法定代表人:姜从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中,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某,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玉艳
书记员杨倩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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