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与谷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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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黑0208民初356号

原告于某某。
被告谷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德婧
书记员张煜莹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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