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京奥贸易有限公司与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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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2020)辽0603执1428-3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京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朝鲜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连旭东
书记员陈思宇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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