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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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1324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执11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秀华
审判员于志栋
审判员夏立新
书记员乔阳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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