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臧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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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辽0603民初913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臧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张兆鑫
书记员左帅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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