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华通智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李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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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津02民终2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华通智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苏州道2号文华中心16层1607、1608。
法定代表人:金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彦民,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甜甜,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200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李某之母),住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华通智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河西区华通智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华通智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均勇
审判员刘建奇
审判员张月
书记员辛璐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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