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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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1)豫0926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9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王某,女,199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已经将豫J×××××比亚迪牌车辆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该车辆已经无法返还;但双方对该车辆的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意见,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500元,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已经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了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926执3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奇
审判员杨俊战
审判员李传国
书记员崔娅敏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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