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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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85刑初5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现租住招远市。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丽,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案,已赔偿给被害人张某某、于某某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方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均应从重处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千元,余款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春东
书记员杜永坤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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