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与范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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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2021)京02民终2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中心幼儿园教师,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2,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兴印刷厂退休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兴房管局退休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祝德,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民警,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伟,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灵利,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郭某2、吴某系郭某1的父母。范某与郭某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9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0月30日生育一女范某5。
2007年7月18日,郭某1作为买房人(乙方)与案外人张贵福作为卖房人(甲方)就某号号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53.7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105万元,购房定金5000元,首付款32万元,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大兴支行申请购房贷款73万元。2007年8月5日,郭某1向其名下尾号为10168的账户存入32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2007年8月27日,某号号房屋办理了京房权证兴私字第XXXX号的产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郭某1,建筑面积为153.7㎡。2007年9月3日,郭某1、范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分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73万元、贷款期限25年(自2007年9月3日起至2032年9月3日止)。

后郭某1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5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2民终3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第三、五、六项。三、驳回郭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屠育
审判员魏曙钊
审判员宋光
法官助理张海桃
书记员果满树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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