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计某2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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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赡养纠纷

(2021)京02民终29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31年1月1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计某1,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计某2,男,1955年3月7日出生。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女,193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丧偶,育有子女四人计某2、计某3、计某4及计某1。2012年2月16日,法院以(2012)丰民特字第0291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2年3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社区居委会指定计某2、计某3、计某4及计某1为刘某的监护人。
2014年11月3日,计某2、计某3、计某4及计某1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确定:1、从2014年11月3日四人共同去有关部门开通母亲工资卡;2、工资解冻后由姚警官和右安门调解员监督下负责分管,每人六个月、每人四分之一;3、从2015年1月份开始平均每人照料三个月母亲,轮到每个人时,老母亲生活费和一切开支由负责照料的子女全权负责。

刘某于2018年4月24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计某1支付刘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赡养费,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计某1给付刘某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赡养费共计18000元。后刘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2民终14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员陈广辉
法官助理李政
书记员毕文华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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