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闻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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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113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闻某甲,曾用名闻某乙、闻某丙,女,1991年2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新沂市。2015年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闻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闻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洁
书记员朱绍蓓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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