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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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海宁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监管的目的,是使相关领域的社会关系达到平衡。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虽然涉及各方面,但不管是从业者的道德风险、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还是交易平台的网络安全风险、支付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最后都可能归结为法律风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探索与发展阶段,目前缺乏直接对应的“互联网金融法”,但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调节互联网金融社会关系方面,我国已具备较为丰厚的制度基础:一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有一些现成的法律法规可以利用好。二是国家各部委发布了一系列专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类监管的规章制度。三是各地方政府已先后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法律措施。有一些人士认为,由于我国没有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设定专门法律,相对来说,立法散乱,呈零星分散状态,导致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监管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笔者认为,这不是问题的关键。现行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会在下文做详细介绍。

 

一、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设计与金融生态发展变化略有脱节的问题

法律监管制度在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的同时,由于有的制度设计创新不够,一些内容还没有摆脱旧有惯性的影响。并且,金融生态环境随时在发展变化,有些制度内容滞后于形势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随时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便有较大的不适应性。

 

(二)监管思路与改革决策不同步的问题

从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基础,制度内容的规范、保障功能发挥较好,引领、推动作用相对较弱。巩固改革成果、确认改革经验的内容多一些,而推动改革进一步发展的前瞻性条款少一些。体现出监管思路与改革决策之间不协调的问题。

 

(三)行业自律性组织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虽然较好地贯彻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但有关措施的实施主体以政府部门为主,义务性条款较多,授权性规范较少,对于行业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的促进力度有待加强。

 

(四)制度措施的实用性可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从现行法律监管制度体系来看,有些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以宣示性与倡导性条文居多,有的制度措施不够精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强,实用性较差,应进一步提高实用性。

 

(五)监管的协调统一性问题

因互联网金融需要跨区域、跨行业监管,监管制度应该加强区域间的协同监管责任。同时,各监管主体在明确监管责任和业务边界的前提下,也应协同监管、创新监管。

 

(六)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问题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全球化特点,监管制度需要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强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充分与国际接轨。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必须体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原则

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是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金融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之一,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正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监管的出发点。而投资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如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的保护,则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资金融通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应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放在突出位置。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应该维护金融稳定

互联网金融是从事货币资金的特种行业,时刻面临多种类型风险的威胁,比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营,也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和国家安定。因此, 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应立足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隐藏的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这是各国、各地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追求的核心目标。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应当注重预防为主、救济为辅

互联网金融创新浪潮势不可当,但大潮之下,难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在良莠不齐的发展过程中,有“劣币驱逐良币”的可能。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们应该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加强风险预防,加强教育宣传,提高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意识及素质,预先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风险等级,体现事前预防精神。

 

(四)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应该坚持安全有序与行业自治原则

应该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和防护,有序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保障互联网金融安全,可以按互联网金融的要素区别监管规则,“分析构成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要素,要素可以不断重新组合,进而衍生出各种各样的发展模式。比如其中的货币电子化、虚拟化、数字化,这是进入互联网时代非常重要的基础。其次是支付方法由现金支付变成了网络支付。这两个是基因突变。”从要素变化入手,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同时,发挥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作用,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有序发展,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

互联网金融主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而行业联合会和行业带头人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标准规范,以保护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2013年12月,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了《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为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所制定的自律标准》,作为国内首个互联网信贷行业自律标准,其中针对运营要求、从业人员资格、经营规范、风险防范、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都表达了明确意见,具有指导性意义。监管部门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进行梳理和规范,对存在较多风险和严重漏洞的业务模式进行限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度规范,主要包括: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即借款方资金由第三方机构监管,网贷平台无权挪用;风险保证金制度和信贷担保制度,即设置企业风险保证金比例,以及由独立担保公司对债务关系进行担保,保证不良债务由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进行赔偿;债权流转拆分监督制度,即对网贷平台对债权的流转和拆分进行监督,防止期限错配,出售空头债务。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规则体系,与国际接轨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应该参考“网络平台规则、行业自律性规范、推荐性互联网金融标准”,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法律,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在监管制度设计上,可以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的自我净化与优化机制,实现信用的使用与变现。比如阿里巴巴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合作的“网络联保贷款”、“纯信用贷款”等深具互联网金融特色的融资模式,将网上信用作为银行提供针对性融资方案的依据之一,从而使企业不单纯依靠固定资产、企业担保等来实现融资需求。

目前,相关监管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督部门及其相应职责,界定互联网金融监管范围;第二,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从业资格,划定合法业务范围,明确服务提供方对公众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第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众信息不被非法泄露、公民的资金安全不受侵害,明确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对消费者风险的连带担保责任。另外,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及资质认定,建立分层监管机制。”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任何国家、地区和城市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全球经济发展而独立进行。互联网金融因其自身特点而具备更快速、更隐蔽的国际性与全球性。国际惯例通常是成熟的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经验的结晶,与国际惯例接轨,可以有效地避免立法失误,提高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水平和金融监管的质量,也有助于改善我国金融法制与生态环境,促进金融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为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创造条件。因此,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应坚持开放共享,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参考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在法律、税收、信用和监管制度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模式,研究制定既切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使我们的互联网金融法从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等方面与国际惯例的做法和要求要一致,加快形成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新模式。

 

(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服务模式和纠纷解决机制

应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法律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稳妥实施系统架构转型,鼓励探索利用云服务平台开展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创造条件提供基于金融云服务平台的信用、认证、接口、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风险防控等服务。

应创新政府网络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风险的动态监测,增强科学监管能力,完善安全追溯体系。坚持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可设立互联网金融专业调解机构,借鉴淘宝大众评审模式,创设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优质高效地解除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纠纷,使互联网金融产业安全、快速、有序的发展,最大程序发挥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的促进作用。

(摘自蔡海宁主编《互联网金融原理与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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