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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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02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暂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2019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被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一千一百元。2020年4月因本案被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因本案被罚款的人民币一千元应折抵罚金。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孙强
书记员辛晋仪(代)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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