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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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02刑初9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暂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靖国、刘晓艳,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宗某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孙强
书记员辛晋仪(代)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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