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仲裁2,439字数 2123阅读模式

  张三于2008年10月入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简称泰康保险),岗位为渠道经理,基本工资为7600元/月。2008年11月20日,泰康保险、张三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4日至2011年11月3日,劳动合同第2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6月21日泰康保险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给了张三,通知书内容为“现因你无视公司纪律、对公司及团队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胜任岗位原因,我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将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请你自收到该通知5日内向我方人力资源部提供是否怀孕的身体情况证明,若逾期未提供,则劳动合同自2010年6月28日起解除。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起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张三最后工作日为2010年6月28日。
  泰康保险主张张三在其任职期间(自2008年11月至2010年6月),其本人没有开拓任何直接业务,其所带领的团队业绩也不佳,张三在泰康保险公司指导、培训和帮助基础上,仍无法完成公司的年金销售业务。泰康保险向原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2008年企业年金渠道业务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渠道经理职级变更最多为一级,渠道经理在考核期内未达标者降级为渠道专员,按照二星渠道专员定职定薪,渠道经理的考核总分=100分×(资产达成率×80%+渠道满意度×20%);二、《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2010年企业年金渠道业务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渠道经理职级变更最多为一级,渠道经理在考核期内未达标者降级为渠道专员,按照二星渠道专员定职定薪,渠道经理的考核总分=100分×(标准资产规模达成率×20%+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达成率×70%+团队合格率达成率×10%);三、张三以及其所带领的团队业务运行情况表;四、张三工资明细表。泰康保险主张考核办法是在电脑系统上公示及在办公室公告栏张贴并在早会上进行解说和公示,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张三主张考核管理办法从未进行公示故不知道有考核管理办法,泰康保险也从来没有对张三及其他渠道人员进行过考核,且泰康保险提供的2008、2010年渠道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前后矛盾,所以该考核管理办法是虚假的;业务运行情况表是虚假的不是张三的团队,是泰康保险为了证明张三的业绩不好捏造的,且工资表上写的是渠道二部,业务运行情况表写的是渠道三部,也可以证明是捏造的;工资明细表不能证明没有任何业务提成收入,只能证明从来没有任何违规违纪和缺勤旷工行为,只是在2010年6月扣了87.36元,扣款的原因是6月28日终止合同,泰康保险在6月22、23日把电脑及所有工作工具撤走了没有办法进行工作,6月28日就不让回公司,是差两天就当我旷工,扣了两天工资。2008年12月7日至12月11日泰康保险举办团险2008年第三期启航计划广州培训班,该《广州培训班》的通知中第四点参训学员是新人入职培训,凡新人都是必须要参加的,张三参加了培训。泰康保险于2009年9月4日至2009年9月7日举办泰康人寿团险2009年远航计划广州培训班,泰康保险主张安排张三作为学员参加培训,但张三只参加了最后一日的培训,张三主张泰康保险安排其作为讲师参加此次培训,并不是以学员的身份参加培训,培训前三日泰康保险安排其外出公干故未参加。泰康保险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关于对张三进行过考核的相关证据。
  泰康保险主张张三在职期间一年
内旷工83天,并提交了
张三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28日期间的考勤记录,显示张三大部分工作日只有上班打卡记录,部分工作日既有上班打卡记录也有下班打卡记录,部分工作日无打卡记录。张三对该考勤记录不予确认,称其工作经常要外出,无需每天打卡,且2010年5月12、13、14日记载的旷工,事实上这几天其是出差,并向本院提交了2010年表彰会议参会人员名单(其中有张三)''''''''其从来没有任何旷工行为,所以该考勤记录是虚假的。泰康保险称因张三业务部门特殊,经批准可上班打卡、下班不打卡;主张该会议是总结表彰和营销竞赛启动会,只能证明张三有参会,并不能证明张三的工作情况,而张三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差旅费是财务报销,人事部是不知道的,因此认为张三是旷工。
  2010年7月1日,张三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与泰康保险签订的劳动合同,泰康保险按7600元/月的标准支付2010年6月29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该仲裁委于2010年12月27日出具穗天劳仲案非终字(2010)820号裁决书,裁决:一、撤销泰康保险对张三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二、泰康保险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恢复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三、泰康保险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76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张三2010年6月29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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