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658字数 841阅读模式

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豫0181民初398号

原告:许某,男,汉族,1989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颜果,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炎炎,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于2017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2020年4月3日,本案被告赵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本案原告许某,本院依法作出(2020)豫018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认定××××年许某用赵某信用卡贷款或消费,并判决许某偿还赵某86467.78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该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被告认可原告为其支付了购车首付4000元,购置税7400元,共计11400元。原告亦认可其住院期间,被告父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在恋爱期间原告为其支付的资金,本案应为婚约财产纠纷。对本院查明的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1400元和被告向原告支付的4000元进行抵扣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7400元,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其他款项,仅有转款凭证,根据(2020)豫018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无其他证据印证其实际为对方支付,故本院依法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某支付7400元;
二、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赵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25元,原告许某负担1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何剑平
书记员赵婉琪

2021-03-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