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改制过程中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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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改制过程中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4]180号
【发文时间】2004-12-17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加强企业改制过程中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企业改制过程中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确保企业在改制时对金融债务的落实,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企业改制过程中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直接关系国家的经济安全。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一旦出现问题,必然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稳定,严重影响我市改革开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进程。因此,有效保护金融债权,保证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避免发生大的金融风险,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同时维护金融债权事关大连诚信建设,是改善大连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
  二、改制企业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改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文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企业制定改制方案时,要征求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三、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积极支持企业改制,主动参与和配合企业改制工作。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同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金融政策,核销不良贷款,减免表外欠息,减轻企业债务负担,更好地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四、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全过程、全方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高度重视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保全工作,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严禁包庇和纵容改制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在银行债权未得到落实和处置前,企业改制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改制方案,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对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况要相互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借企业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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