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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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谢花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钦南民初字第650-5号民事裁定书一案所提起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且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钦州市钦南区。

本案案由属于财产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钦州市钦南区。

   对于原告团来说,其配偶未经其本人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存款42万元以购买不动产的名义通过第三人赠与给被告谢花,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无疑是在钦州市钦南区。

综上所述,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都是在钦州市钦南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规定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法庭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0524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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