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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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冀0130民初584号

原告朱某某,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某某县。
被告姚某某,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某某县。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姚某某购买原告的发泡胶,给付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货款15000元,有被告姚某某书写的欠条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某购买原告朱某某的发泡胶,尚欠原告15000元货款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被告姚某某签名的欠条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姚某某偿还货款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偿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某货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申请费170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窗口递交,或邮寄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某某县,上诉材料收转窗口收,电话:0311—855××××1)。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刘亚涛
书记员彭雪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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