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武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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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晋0525刑初187号

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武某,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阳城县***煤炭洗销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现住阳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2021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武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小型轿车行驶到泽州县周村镇周村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武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9.2mg/100ml。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武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肖龙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车婷玉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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