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哪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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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在法律上不成立:

1.在无职权主持结婚行为的人面前缔结婚姻,但属于紧急结婚者除外。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结婚时,按照民事登记的法律规定具有主持结婚行为职权的人必须在场。

2.未经认可的紧急结婚

所谓紧急结婚,是指如有理由恐妨结婚人中之一人即将死亡或快将分娩,则可在未经或未完成结婚程序及没有有权主持结婚行为的人参与的情况下结婚。对于紧急结婚,须依职权缮立一临时登记,负责民事登记的公务员应决定是否认可该紧急结婚。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认可紧急结婚:

未具备法定要件,或未遵守紧急结婚和临时登记的有关手续;

有重要迹象显示所具备要件或遵行的手续是虚构或不实的;

(3)有任何禁止性障碍存在:即①未满16周岁;②明显精神错乱,以及因精神失常而导致禁治产或准禁治产;③先前婚姻尚未解除;④属于直系血亲关系及二亲等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3.结婚时,欠缺一方或双方结婚人的结婚意思表示,或欠缺其中一方的受权人的结婚意思表示
4.在授权效力终止后,或在授权书并非由其上所指授权人订立的情况下,或授权因授权书内未赋予作出结婚行为的特别权力或未明确指出另一结婚人的姓名而属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受权人缔结的婚姻
5.相同性别的两人结婚
在澳门,婚姻是指两个异性的人之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旨在以完全共同生活的方式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和缔结婚姻的状态,同性结婚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

 

法律上不认可的婚姻,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论法院是否宣告,任何人都可以随时主张婚姻不成立。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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