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哪些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其它分类 离婚指南1,790字数 496阅读模式

导读: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1.存在任何禁止性障碍
即巳缔结的婚姻存在法定规定不得结婚的情形。
2.—方或双方欠缺结婚意思,或结婚意思因错误或受胁迫而有瑕疵
所谓欠缺结婚意思,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在结婚时,结婚人因偶然无能力或其他原因而在无意识下作出该行为;(2)结婚人对另一结婚人的个人身份存有错误;(3)结婚意思表示是在人身胁迫下作出;(4)虚假结婚。
3.无证人在场(仅以法律要求证人在场者为限)
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婚姻的缔结须有两名证人在场。在出现上述情形时,相应权利人应在特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婚姻。
在撤销婚姻之判决确定前发生下列事实的,婚姻的可撤销性视为被补正,并自结婚时起视为有效:
1.未达结婚年龄而结婚之未成年人在成年后确认所缔结的婚姻
2.因精神失常而成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人,在禁治产或准禁治产终止后,确认在终止前所缔结的婚姻;属明显精神错乱的人,在其要求法院证实其处于精神健康状况后,确认在证实前所缔结的婚姻
3.重婚人的先前婚姻被撤销
4.结婚欠缺证人在场是由可予以考虑的情况导致,且经法官承认该情况的,但结婚行为必须属无可置疑。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