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台湾人员与其内地的配偶如何办理离婚和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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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下文讲述去台湾人员与内地的配偶之间涉及离婚和复婚的问题。
1.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分离后,双方未办理离婚,且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2.对于已经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是否双方都接到了判决书,人民法院关于该离婚案件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经法院判决后,双方都没有另行结婚,现在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方式注销原来的离婚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
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又另行结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经离婚或已经死亡,现在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再婚配偶还健在,必须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后,才可以与原配偶重新结婚。
3.对双方分离以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内地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上应承认这种婚姻关系。现去台一方回来,大陆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按现行《婚姻法》的离婚规定处理。
4.双方分离后,去台一方依照有关规定与留在大陆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5.对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手续,一方或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地区再婚的婚姻关系,考虑到特殊的历史原因,不以重婚对待。当事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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