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收集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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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汇总了办理离婚案件涉及证据方面的问题,以供参考。

 
律师在收集离婚诉讼的证据时,须把握好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证据期限等环节,确保万无一失。
一、 依法取证
合法的形式就是取证时要齐备三样东西: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函,律师法。
 
二、制作证据清单
案件在收集、整理证据后,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一定要有一个证据清单,写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形成一个证据链和证据体系,不能零零散散,乱七八糟。证据清单每页需委托人签名、注明日期。
 
三、注重证据保全
所谓证据保全,也称保全证据,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对诉讼有关的证据采取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等方法予以固定证据的强制措施。比如上面案件中涉及到的存款、家具电器、古董、字画等最好申请证据保全。
1、申请保全的期限。我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2、提供担保。对于进行保全可能造成损失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有物权担保、现金担保、信用担保、担保公司担保。担保的费用,原来一般为保全财产价值的50%,很多案件就是因当事人交不起保全费用,没有申请保全,造成损失。国务院令第481号,从2007年4月1日实施,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保全方式。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四、有些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或者请求法院出具调查令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因客观情况无法自行调查从而提供线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某种意义上说一旦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支持进行调查的行为也是一种强制措施。我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五、注意举证期限
1、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2、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3、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现在办理婚姻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为15日,也有30日的。
4、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5、当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多延期2次。
6、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法律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在实践中也有在开庭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法庭也同意。
7、举证期限不应包括管辖异议期限。其他如公告送达、当事人申请法院组织鉴定期间同样也不应计算在举证期限之内。
8、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举证期限是否变更问题。
 
六、证据的证明对象在庭审中是否可以变更的问题
1、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对证据在庭审中是否可以变更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2、律师可以在合法规定下找出各种让对方措手不及的方法。
 
七、出现新证据问题如何处理
什么是新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查到的证据。过了举证期我发现了新、确实影响案件公平审理的证据。
新证据包括两个情形:
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取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在延长的期限内仍然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没有获得批准,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的证据。
 
八、注意保密
离婚案件本来就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所有的证据都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这点我相信大家都做得到。律师对证据的理念,你只要把握这四种就可以了,四个理念。
第一,真实。
真实是指什么?是指真的、客观本来存在的证据,那么真的真据包括三个部分:
1、不能是假的,假的不是说是伪造的,也不是你诱导、威胁的,而是指本身存在的证据,存在的证据中有真有假,需要律师去区别真假、辨别真伪,摈弃假证据、搜集真证据。
2、它不能伪造,现在离婚案件中伪造的证据非常多,比如假债务是比较多的,要离婚的一方,赶紧请亲朋好友写欠条,甚至将欠条拿去公证,律师一定不能参与这样的事情,不能伪造。
3、不能诱导,就是不能诱导、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的律师和当事人签订风险合同,胜诉收费,败诉不收费,前期律师还有一些投入,这种情况下,导致有些律师胜诉心切就在证据上做文章,甚至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这是错误的,很危险。
第二,客观。(有利不利的证据都要掌握)
客观和真实不重复,它是指取得证据的主体对存在证据的取舍态度不能主观。比如存在五个真实证据,你只取用了两个真实证据,为什么?这两个真实证据对自己有用,其他三个对证明自己的观点不太有用,我就不用。你这两个证据证明得出来的结论,和五个真实证据证明得出来的理论很有可能是不同的,有的甚至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使用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客观,你作为律师不客观也不行,刚才说的五个证据你只用两个,不用其他的,也许对方的律师已经有了五个证据,甚至还有其他更多的证据,你要是不分析所有全面的证据,你不客观的话,只拿出对自己有用的证据,有时候会出现很大的问题,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你在法庭上的失利,甚至导致案件的败诉都有可能,所以对证据要有客观的理念。
第三,合法。
合法主要包括两个方法,一个是内容合法,一个是形式合法。证据的内容合法,指证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安全、国家法律的内容,完全是符合国家法律,不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国家法律禁止性的东西。证据的形式合法更为重要,在诉讼中,我们更多和法院一起共同要求的是形式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中,一定要根据符合法律所规定程序条件和形式,只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都合法才有证明的法律效力,如果内容不合法,或者在形式上不合法,它都缺乏证据的证明效力。
现在要想合法的取得对自己有用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一般律师,我们通过正规途径获得的证据都是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但是有些案件,你在没有线索的情况下,律师也非常的无能为力,为了线索,律师有时候要求助侦探所,但是侦探所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它搜集的证据就很难成为法庭开庭所依据的证据,它就是在证据的形式方面缺乏法律的保障和保护,所以有些案件取证非常困难,律师可以和侦探所结合,在证据的收集和获取上达到良好的效果。
第四,关联。
证据是要与本案相关联的证据,这个就不用多说,没有关联的证据你搜集了也没有用,法庭也不会让你说,所以我们在离婚案件中,律师在搜集证据的时候,要把握这四个理念:一是要真实;第二要客观;第三要合法;第四要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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