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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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湘1022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5月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委托书、送达回执等;2.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湖南省高警局宜章大队侦查员对检查过程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6.(2021)郴北矫调评字18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四千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彭忠光
人民陪审员樊友海
人民陪审员彭华珍
法官助进毛宇宏
书记员谢雪梅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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