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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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法同居与婚姻关系不同,不受我国包括《婚姻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只能按照共有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论处。
非法同居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婚外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以夫妻名义进行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这种情况属于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请求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能够证明为一方当事人独自所有的除外。
(2)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3)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以按照我国《民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5)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被继承人有明确意思表示的除外。
(6)同居期间育有子女的,分割期间要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分割。
(7)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
2、非婚同居,即同居双方均为无配偶者。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此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可以由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分配,判决一般对比婚外同居的分配方式,以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为原则,进行分配。
但是,如下情况例外: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则无相互继承的权利,只能根据扶养的具体情况,按照《继承法》14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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