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赵某等与董善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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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鲁0523民初292号

原告:郭某,女,1983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赵某,男,2005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法定代理人:郭某,系原告赵某之母。
被告:董善云,男,1959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材料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证据:
郭某带着与其前夫生育的儿子赵某嫁与董善云之子董俊巍,一同参与了家庭土地的承包。2018年12月17日郭某与董俊巍登记离婚。2020年11月13日郭某及其儿子赵某将户口由李鹊镇黄西村迁至李鹊镇南十里堡村。董善云家庭承包的土地12.7亩进行了流转,其中郭某、赵某各1.7亩。董善云家2020年土地(12.7亩)流转款共计13970元,每亩1100元。上述流转款黄西村委会汇入62×××37账户中。

本院认为,郭某与董俊巍离婚前,郭某、赵某作为当时董善云家庭的组成人员,且参加了当时的家庭土地承包,对其承包的土地应当享有受益权。郭某、董俊巍虽然离了婚,但黄西村委并未将郭某、赵某承包的土地抽回,对其承包的土地流转款仍享有受益权。故郭某、赵某要求董善云返还2020年土地流转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董善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善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郭某、赵某2020年的土地流转款3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善云负担。董善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向广饶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封万明
人民陪审员聂士彪
人民陪审员范海宁
书记员秦卫萍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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