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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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湘1021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3日经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雷海峰,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桂阳县鹿峰街道金叶路喜多多超市打麻将时,嫌坐在上手的被害人袁某出牌太慢而与被害人袁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某推倒麻将并起身退出牌局。被害人袁某辱骂、并用麻将牌丢向被告人周某某,但未打中。被告人周某某随即转身用手抓起麻将牌丢向被害人袁某头面部,砸中袁某的上嘴唇形成上唇部贯通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上嘴唇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行政案件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刑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11月7日22时许,袁某报警称被人打伤。2020年11月9日桂阳县鹿峰派出所对该案以行政案件受理,2020年12月4日因袁振平上嘴唇伤口经郴州市平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该案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受理,2020年12月10日立案。
2.到案说明证实:2021年1月20日10时许,经民警通知,周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讯问,周某某否认其于2020年11月7日在桂阳县金叶路喜多多超市故意伤害袁某的犯罪事实。
3.被害人袁某的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袁某上嘴唇遭受贯通伤。
4.袁某受伤照片证实:袁某上嘴唇及牙齿受伤的情况。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未发现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符合羁押条件。
7.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袁某上唇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湖南省桂阳县××街道××路××号喜多多超市内以及周围现场环境情况。
9.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彭某指认谭某就是拉住周某某的妇女;辨认人杨某指认袁某就是被周某某打伤的男子。
10.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1月7日20时许,周某某打电话叫他去打麻将,于是他就来到桂阳县金叶路喜多多超市里面打麻将,大概是打了两三手之后,周某某就对袁某说打牌不要这么慢,打快点,袁某就和周某某争吵起来,周某某就把麻将牌一推就起身离开了,袁某见状就对周某某骂了一句脏话,周某某听后就转过身来对袁某说“你还骂人啊”,此时袁某就抓起三个麻将牌朝周某某扔过去,但是没有丢中周某某,周某某就冲过来想和袁某打架,袁某又拿着麻将牌丢周某某,他就站起身来将袁某按在墙上,当时有一名中年妇女和老板娘就去拖住周某某,但是周某某挣脱了,在麻将桌上抓了几个麻将牌朝袁某丢了过来,刚好打在袁某的嘴巴上,嘴巴出血了,他看了一下确实出血了,但牙齿没有脱落。他坐在袁某的左手边,当时袁某和周某某都喝了酒。
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1月7日20时许,她和周某某、袁某等人打麻将,当时她是坐在袁某的对面,在打麻将的过程中,周某某嫌弃袁某出牌太慢了,就对袁某说了几句,袁某就回骂了几句,周某某就站起身往门口走了。袁某就抓了几个麻将牌往周某某走的方向丢去,没有丢到,周某某就转过身来冲往袁某要打架的样子。她也赶忙站起身,此时彭某就把袁某按在墙上,袁某被按在墙边上动不了,周某某就在麻将桌上抓了几个麻将朝袁某头部扔,当时周某某对袁某丢了一次麻将牌,后来又拿麻将朝着袁某的头部丢,有一个麻将牌直接就打在袁某的门牙上,袁某被打后用手去摸嘴巴,发现上嘴唇流血了,袁某在门口摸着自己流血的嘴巴,摸着摸着门牙就掉了一个下来。袁某丢了一次麻将,被彭某按在墙角之后就没有拿麻将牌丢周某某了,周某某丢了两次麻将,丢了一次马上接着丢第二次。
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她在桂阳县金叶路102号喜多多超市内开设二台麻将桌。2020年11月7日20许许,超市内有一桌人在打麻将,当时她在外面,听见打麻将的人在吵,她就进去查看发生了什么事情,得知袁某打牌慢了一点,就被周某某说了一句,袁某就瞪了一眼,周某某就推掉麻将不打了,袁某就骂了周某某,周某某就拿起几个麻将往袁某扔,她发现袁某嘴巴在出血。
1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1月7日晚在桂阳县金叶路喜多多超市里,当时她站在里面看别人打麻将,周某某与袁某等人在一个麻将桌打麻将。在打麻将的过程中,周某某要袁某打麻将快点,袁某就瞪了周某某一眼,周某某于是起身不打直接离开了,袁某就骂了周某某一句,周某某听后返回想和袁某打架,袁某在麻将桌上抓了几个麻将牌去丢周某某,但是没有丢中周某某。周某某被陈七英和邱某拖出去后,她回头看见袁某用手在摸上嘴唇,说牙齿脱掉了,她当时看见袁某的上嘴唇有点血丝,但是门牙没有掉,袁某嘴唇上的伤产生的过程时间很短,她当时没有注意到周某某做了什么,随后周某某被麻将馆老板娘等人拖出去了。
14.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周某某因打麻将与袁某发生争执,袁某用麻将丢周某某,但没有丢到,她和老板娘将周某某拖到店外,周某某没有用麻将牌丢袁某。她与周某某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看到袁某嘴唇上有血丝。
15.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袁某上唇穿通伤,左上牙冠根折(牙冠和牙某都折断了)。
16.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1月7日20时许,他在桂阳县鹿峰街道金叶路喜多多超市内打麻将。周某某说他打麻将打得慢,他就用眼睛瞪了周某某,周某某就把牌一推,不打了,他就骂了一句并且拿起桌子上的一个麻将扔向了周某某,但是没有扔到周某某,彭永兴就过来扯住他的衣服,并将他推到了墙上,周某某就用桌子上的麻将扔向他,扔到了他的上嘴唇。他的上嘴唇在出血,而且他的牙齿也松动了,他就将那个松动的牙齿拔了出来。他的上嘴唇缝了6针,门牙掉了一个,周某某朝他丢了两次麻将,第一次没有丢中,第二次丢中了他的上嘴唇。
1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11月7日20许,当天晚上她喝了白酒,没有喝醉,来到桂阳县鹿峰街道金叶路喜多多超市内打麻将,当时袁某出牌很慢,她就要袁某出牌快点,袁某就瞪了她一眼,她就准备离开,袁某就骂了她一句脏话,她又返回来跟袁某争吵,袁某就用麻将想砸她,被她用手挡了一下,她没有拿麻将扔袁某,她被超市的老板娘拉到外面去了,回到家之后发现手镯不见了,于是返回喜多多超市去找手镯,袁某还在那里,当时看见袁某的上嘴唇有伤口在流血。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并提出自己没有用麻将丢袁某使其受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辩护人雷海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并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了证人彭某、杨某以及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用麻将扔中了袁某,使得袁某上嘴唇受伤流血,同时还有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袁某的牙冠及牙某都折断了。证人陈某的证言也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用麻将牌砸向了袁某,且袁某的嘴巴当场出血,当时除了周某某以外,并无其他人与袁某发生冲突,整个冲突持续短短几分钟的时间,在没有他人因素的介入下,袁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遭受了上嘴唇贯通伤,被告人周某某的无罪辩解以及辩护人雷海峰所提的无罪辩护意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被告人周某某的辩解以及辩护人雷海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袁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伟华
人民陪审员李剑
人民陪审员李斌
法官助理蒋平
书记员曹湘豪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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