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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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赣0983刑初230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斌,男,现住江西省高安市。2011年8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七天。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斌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斌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告人刘某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汪金生
书记员姚海霞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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