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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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辽01刑终256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
辩护人卢宏旺,辽宁咏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
负责人:张玉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鹏,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书记员马晓玲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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